提问: 问询函 致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人魏汉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本人有关于产品《P型高洁净燃料》,是一种新型清洁燃料,可替代汽柴油,用于各种机动车使用,市场销售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贵会: 1.替代汽油的车用燃料(闪点低于60°度)不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版、2015年版》的名录内,《P型高洁净燃料》车用燃料产品需具备哪些资质才符合市场销售? 2.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替代汽油的车用燃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是否都 需要具备生产许可证?以上问题,望贵会函复为盼,感谢! 此致敬礼 问询人:魏汉辉 日期:2017年06月26日 

  回复: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鉴此,经营车用替代燃料必须按办法要求申领经营批准证书。《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销售的国Ⅴ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国Ⅴ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目前广东省仅允许销售符合上述标准的车用燃料。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问题不属于我委职能范围,建议咨询质监部门,电话:020-38835777。如仍有问题,请拔打电话020-83133434咨询。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