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365bet足球开户,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职责调整。 

  1.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贸流通管理、经济协作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2.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3.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酒类流通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另外,根据省编办《关于调整交通战备、春节旅客运输牵头工作职责和机构编制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121号),将交通战备、春节旅客运输牵头工作职责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划转到省交通运输厅,国防信息动员职责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根据省编办《关于划转广东省信息中心等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17〕74号)和《关于划转网络信息安全协调职责等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17〕101号),划转省大数据管理局电子政务处及其所承担的电子政务工作职责至省府办公厅,将网络信息安全协调职责划给省委网信办)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2.取消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初审及现场审查”实施。 

  3.取消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 

  4.取消百强民营企业评定。 

  5.取消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 

  6.取消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7.取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8.取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9.取消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0.取消办理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1.取消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2.取消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3.取消办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4.取消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5.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并入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 

  1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软件企业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将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将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6.将广东省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7.将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8.停止实施软件产品登记,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9.停止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10.停止实施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11.停止实施三级、四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12.停止实施开采黄金矿产资质初审,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四)下放的职责。 

  将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职责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军民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组织拟订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实施;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牵头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指导工业、相关生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省煤炭、电力、油品和重点物资运输能力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物资管理和运输有关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牵头负责企业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统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和开发应用的标准规范;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协调经济社会数据资源的组织管理;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十二)协助推进国家及省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 

  (十三)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民参军、军转民工作;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拟订民用爆炸物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科技项目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五)指导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负责省政府委托管理的信息动员工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